
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其《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公安局在其同伙张某驾驶的车内查明疑似毒品海洛因五块(编号1-5,净重分别为:0.17克、347.73克、348.92克、351.61克、350.27克,共计1398.7克)。后经鉴定表明,每块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2-5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0.4%、63.6%、63.7%、63.7%。
如查证属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谭清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细致研究案件事实,熟稔法律条文,多次出具意见书。五分院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还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但本案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最终决定对阮某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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