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gmin case
犯罪嫌疑人江xx,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该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1997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江xx与其堂弟在北碚区抢劫出租车司机,获钱财若干,该司机因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谭律师接受其妻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辩护工作。他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及时和公诉部门沟通,后理清了本案争议焦点,制定出了本案辩护策略,即对雷xx所收受金钱性质的确定,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考虑本案与一般权钱交易受贿案件的差异。
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其《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公安局在其同伙张某驾驶的车内查明疑似毒品海洛因五块(编号1-5,净重分别为:0.17克、347.73克、348.92克、351.61克、350.27克,共计1398.7克)。
被告人简某某因涉嫌伙同他人贩卖毒品,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起诉书》中载明:被告人简某某、陈某在云南昆明市购得毒品麻古14000颗。公安机关当场从渝ANGXXX轿车内查获毒品麻古5000颗,净重共计460.7克。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处简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蔡x,原系重庆市xx区财政局副局长,2013年因涉嫌受贿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查明,蔡x在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其所在区多家企业获取国家专项资金近6000000元,收受获利企业、中介机构好处费50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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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明、方辰、被告费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814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46533.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70.05元(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1元标准),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13100元,交通费5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启东至诚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至诚公司、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与被告福泉市五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矿业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被告五鸿矿业公司申请追加陈某、贵州程源旺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源旺盛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华,被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安,
原告谭某与被告遵义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义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2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0日起到付清款项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文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商公司”)装修项目合作提供前期服务,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服务费。
原告彭某与被告罗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燕,被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猛、张小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被告重庆特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硕公司”)、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宇晨、许应妮,联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宾(系公司员工)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刘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社区第十二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因查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社区第十二社村民小组的建制已撤销,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社区第十二社村民小组的起诉。
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季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鹃、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杜某诉被告唐某、许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霖,被告唐某,被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奚萍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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