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10余年性侵超20名男同学:面对性侵害,要做“带刺的仙人掌”

更新时间 / 2023-05-29

2020年4月30日,一篇发表在“零星之火”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10年性侵逾20个男生,全国知名班主任梁某仍在讲课,受害者实名发声》的文章称:


“梁某,男,四川宜宾人,先后任四川省宜宾市三中化学老师、德育处副主任,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北湖校区化学教师、班主任,曾获多项全国性荣誉。

根据目前统计的情况,在2010-2020十年期间,梁某利用班主任和心理健康中心主任的身份,*初是伪装成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对班上的男生实施各种程度的性侵和骚扰,统计到的受害者已经超过20人。”


该文称“经受害人举报,2018年10月梁某以猥亵既遂的罪名被成都警方逮捕并关押,而后被保释继续在全国巡回讲课。”

2020年5月1日下午,成都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针对网络反映的“教师梁某涉嫌性侵”一事,已展开调查和核实工作,新进展将及时向公众发布。上述工作人员透露,被举报教师梁某早前已从成都市石室中学北湖校区离职。

四川省教育厅值班室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群众来电举报,目前已将相关情况转交给有关科室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梁某已被移送到当地检方审查起诉。

据律师介绍,这是我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





部分当事人陈述受害经历



(共12名举报学生,现仅摘录2名学生受害经历)


当事人1:M同学,石室北湖2013届

该同学于2016年春天应约与到苏州参会的梁某见面叙旧,其当晚留宿在酒店。一开始,梁某建议把两张床拼起来方便聊天,M同学没多想就同意了。洗澡前,梁某在M同学面前脱了精光,逛了好几圈才去洗。虽然M同学此时觉得老师“怪怪的”,但是凭借对老师的尊重和感恩之心,加之曾与老师在苏州见过两次,他便没以恶意揣测老师。结果在其熟睡之后——

“他的双手就猥琐的摸进了我的被窝,欲行不轨。等我有意识清醒的时候,他汗漉漉的大胖手正在把玩我的XX,头也放在我下体上。我羞愤不已,无地自容,感觉尊严在被人践踏。我把他推了出去,后半夜一直用被子紧紧裹住自己。第二天早上他见我要走,居然还提出要给我洗澡的龌龊要求,我借口学校体测溜出酒店后落荒而逃。”

当事人2:H同学,石室北湖2017届

梁某邀请H同学吃饭,期间多次提到有关“性”的话题,后在酒店休息时,梁某提出一起洗澡,被H同学婉拒后,在H同学关门的瞬间与其一并进去洗澡,并要求该同学为他搓背,被H同学拒绝。后梁某主动提出给H同学按摩,该同学被按了两下后立刻穿衣准备睡觉。此时,梁某又开启了有关“性”的话题,H同学不接话,他又要求与H同学一床同睡,H同学碍于师生情面没有过于反对。

“半夜时,我半梦半醒中感觉有手不断触碰我的下体,我不知道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更不知道梁老师从何时开始抱住了我,一瞬间我感觉到恶心至极,后来我侧身躲开,蜷缩在被子里,但梁老师并未收手,依然试图将手伸向我的下体。”

“后来我实在无法忍受,以去厕所为由,换了张床睡,试图远离,结果梁老师不依不饶,不断说低俗言论,并提出了更为恶心的要求,希望我用手为他手淫,并说如若我不愿意他可以同样方式为我手淫,我果断拒绝,他以师娘(他老婆)怀孕期间太久未发生性行为为说辞,拜托我帮他手淫,我直接拒绝并发出警告。之后,虽然梁老师依旧不断试图将他的下体靠近我,同时试图将他的手置于我的下体,但我用力裹紧床铺来抵抗使其并未成功,但我为了拉铺盖暴露在外面的手被他下体不断摩擦,我不断躲开。”





相关法条




本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得益于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14岁以上男子并不在保护之列。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实现了对14岁以上男性公民的平等保护。正是此次修改,让梁某猥亵行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成为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专家观点


律师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因此,王明雯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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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网、新京报、央视新闻、中国法院网、法制日报(作者:张媛)、中国普法等 ,图片来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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