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种情况,夫妻双方中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不愿离婚的一方就有可能采取拖延政策,即以下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拖延诉讼时间:
一是,一方不愿离婚,想通过拖延时间,增进沟通,继续维系感情;二是,女方提出离婚时,子女未满两周岁,男方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从而拖延诉讼时间;三是,诉讼时,一方当事人还未做好充足证据准备,通过拖延诉讼来为自己争取时间取证。

实践中,常见的拖延诉讼的情况有:
1、 拒签传票,法院在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天;
2、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驳回之后上诉;
3、 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评估鉴定、重新鉴定等等;
4、 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司法实践中,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有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当然,不建议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回避或对抗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让自己在诉讼中失去主动权,不如静下心主动应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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