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样就消除了困难一方在离婚以后的生活顾虑,也体现了我们国家扶弱济贫的道德。那么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接下来邦民律所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要给经济帮助,具体条件:
1、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又没钱的,属于生活困难。
2、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一般不会采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帮助的形式,因为,**个,可能还住在一起,那容易发生其他冲突,或者对另一方管理房屋也非常不便。第二呢,如果到期不腾房,会引发新的冲突或者诉讼,尤其是腾房的事,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这样有可能损害到提供帮助的一方。
所以,初中中法院*常用的就是给钱款的帮助,一拍两散,干净利索。
3、*后,另一方也要有提供帮助的能力才行。
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扶助的条件
**,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不予帮助,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两个条件成立,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可见,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考虑的。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方式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邦民律所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邦民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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