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纠纷|我想见见我的孩子

更新时间 / 2023-04-28

从“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到“谁道芙蓉水中种,青铜镜里一枝开”,举案齐眉、琴瑟和鸣,夫妻一场,自是缘分.倘若他日“雨落不上天,水覆难再收,君情与妾意,各自东西流”,也愿“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往事并不如烟,破镜亦难重圆,从互诉衷肠到对簿公堂,有情也有伤,但婚姻关系的解除剪不断父母与子女的天然血脉,在每一起探视权案件执行的背后都饱含着父母对子女的舐犊之爱.

案情简介


张某和丈夫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融洽,于2014年生下女儿王小某。
随着王某公司业务的扩展,王某出差的时间逐渐增加,夫妻二人聚少离多,矛盾日益加深。2015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王小某随其生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张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王小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王某对婚生女王小某享有探视权,每个月可以探望四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由张某和王某协商确定。
调解书生效后,起初双方均能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生活琐事的影响,双方的矛盾再次加深,张某开始拒绝王某对婚生女王小某进行探视。王某多次到张某居住的小区或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对女儿进行探视,均被张某回绝。因长期见不到女儿,思女心切的王某遂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配合其对女儿进行探视。

执行经过


在收到王某的执行申请后,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立即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组织张某和王某到法院进行谈话。但因积怨太深,张某对王某和执行人员始终持有对立情绪,在执行人员三番五次的好言相劝下,张某依然不为所动,坚持不同意王某对女儿进行探视,并拒绝透露女儿的下落,案件进入僵持阶段。
随后,执行人员开始调整思路,决定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案。一方面继续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导张某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离不开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
婚姻的不幸并非孩子的错,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镜破”,而否认父女之间的天然血脉,阻碍父女亲情的“重圆”。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对张某进行了深入的教育,告知张某,探视权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张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配合王某探视女儿的义务,如果其坚持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终,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释法和悉心调解,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王某对女儿进行探视,女儿王小某再次重归父亲怀抱,这起执行案件也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


1.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修复、维护未成年子女和未与其一同生活的父或母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需求,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
2.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探视权执行属于行为执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但执行标的并非是子女的人身,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配合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其强制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非未成年子女,本质上是对行为的执行,而非对人身的执行。
3.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
探视权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千零八十六条亦对探视权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与上述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有协助其探望子女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负有协助探视义务的一方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探视权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为?
法律的权威性是强制执行的坚强后盾,但在情感和伦理的领域,在介入时应当谨慎、克制、回避。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我们应该秉持谦抑执行的理念,切不可直接将未成年子女直接带离。
在负有探视配合义务的父或母一方转移、藏匿子女时,审慎适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尽量以贴近生活的方式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始终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大化的原则。
必要时可以动员亲属、朋友、家事调查员、学校、公益机构等社会力量介入,共同促进探视权的实现,让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不因父母婚姻关系“镜破”而难“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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