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随着悬疑剧《隐秘的角落》的热播,“一起爬山吗?”“您看我还有机会吗?”等几句社交暗语火爆网络。但看热闹也要看门道,在这部高分好剧中,包含着很多法律知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剧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吧!
01、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剧情: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时问岳父:“我还有机会吗?”岳父说他和自己的女儿徐静继续在一起,不会幸福,但张东升仍希望岳父劝一劝妻子,被岳父拒绝。随后,张东升为岳父岳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朱朝阳给普普录像时,恰好将这一幕录了下来。
法律分析: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不过录像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相较于物证与书证,更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在认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普法课堂: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02、朝阳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剧情: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后一次见面的时间,他说自己*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带去买球鞋的时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没有见过朱晶晶。
法律分析:朱朝阳的行为表现为向警察隐瞒了自己在杂货间见到朱晶晶,及目击到朱晶晶坠楼的情形,其行为是否属于作伪证,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当事人。朱晶晶坠楼时,朱朝阳与普普均在现场,而且三人之间还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无论本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阳与普普均是本案的当事人,而非证人。
普法课堂: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不再另行处罚,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03、利用手中证据索要钱财算勒索吗?
剧情: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张东升根据线索,找到朱朝阳3人,提出可以出钱购买录像,给他们1人1万元。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就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法律分析: 具体至本案中,朱朝阳、严良与普普三人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录像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但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普法课堂: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其财物,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追剧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一举两得。学好法律,愿法律的阳光能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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