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

更新时间 / 2023-04-19

  伤残鉴定,顾名思义就是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像我们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是会常看见的一道程序,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工伤伤残鉴定是需要受伤员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进行认定,否则超过了期限就麻烦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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