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 / 2023-04-19

  因为他人原因,而不是自己个人责任造成的伤残是可以要求他人赔偿的,但是在要求他人赔偿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评定后的伤残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那么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二)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卫生部【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发布单位】*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我们可以了解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网站凡注明了来源的文章转载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所分享内容为原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电话: 023-6305-0970

邮箱: bangminlvsuo@163.com

联系我们

邮箱

二维码

返回顶部

所在地址:重庆市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4F    热线电话:023-6305-0970

Copyright © 2023—2026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