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更新时间 / 2023-04-20

在实践中,侵权纠纷案件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如果人民法院要就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地点的,那么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阅读完以下邦民律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权诉讼管辖地点怎么确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侵犯商标权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行为有哪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

  以上就是邦民律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新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的相关内容。综上,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地要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邦民律所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版权声明】:本网站凡注明了来源的文章转载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所分享内容为原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电话: 023-6305-0970

邮箱: bangminlvsuo@163.com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邮箱

二维码

返回顶部

所在地址:重庆市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4F    热线电话:023-6305-0970

Copyright © 2023—2026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