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 / 2023-04-20

  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自然人的权益也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如果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那么该公共场所未尽到应有的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


  (四)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便是关于"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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