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 / 2023-04-20

  通常情况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找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决定了在适用时应“抚慰为主,补偿为辅”。*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放在同等地位,被害人可以同时提出,确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


  三、具体交通事故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所分享内容为原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电话: 023-6305-0970

邮箱: bangminlvsuo@163.com

联系我们

邮箱

二维码

返回顶部

所在地址:重庆市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4F    热线电话:023-6305-0970

Copyright © 2023—2026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