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程序。一般的案件只需要经过一审或者二审就审结了。但是有的案件还需要发回重审,那么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程序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属于一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至于律师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二审在发回重审后已经结束,如果重审时你还需要聘请律师,应另行收费。但如果你们*初签的委托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费用包括二审和重审,可以不用另行交费了。
二、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况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相关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
**百八十一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设定发回重审的程序主要是一方面监督法院,一方面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关于审级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去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审级利益。如果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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