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

更新时间 / 2023-05-29

一、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


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既包括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刑种的减轻,还可以减到免除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但不能减到免除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刑期的减轻,而不包括刑种的减轻,更不能减到免除处罚。我认为,**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可以减到免除处罚,人为地混淆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二者之间的界限,因而是错误的。

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四者是并列关系,他们的界限必须清楚而明确,不容许重叠或交叉,否则法律便失去了严密性和逻辑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刑期的减轻而不包括刑种的减轻,是没有法律根据和理论依据的。从理论上讲,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罚的处罚,而刑罚本身包括刑期和刑种。刑种由于严厉程度不一样,同样有轻重之分。所以,从理论上就可以推论出减轻处罚包括减轻刑种和刑期的结论,故第三种观点不妥当,而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在减轻处罚的时候具体减轻多少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表现来定,如果立功是没有什么价值的话,减轻处罚的幅度肯定是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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