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更新时间 / 2023-05-29

  在实践中,刑罚包括人身性刑罚也包括财产性刑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刑罚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也是一种财产性刑罚,那么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么进行的呢?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
  (1)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
  (2)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视情形不同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生效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
  总的来说,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值得称赞的,有其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的重大意义。
  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主体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规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上述两类案件外,根据2010年的《*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即:
  1、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暴力犯罪;
  3、毒品犯罪;
  4、职务犯罪;
  5、损害公众生命健康、经济利益的犯罪;
  6、扰乱社会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等案件都是严惩的重点。
  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情重大。1998年5月9日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重大犯罪作出界定,该条规定,“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有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

  综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应当由市一级检察院,向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的救济方式是抗诉或者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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